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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戬浜学校章程

作者:jbxxcg   发布时间:2022-10-26 11:05   点击:0

上海市嘉定区戬浜学校章程

(修订稿)

序言

上海市嘉定区戬浜学校是一所2000年由原戬浜中学和戬浜中心校合并而成的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以“办一所朴素而美好的学校”为办学目标努力让学校成为育人为本,遵循规律的学校;环境幽美、生机盎然的学校;特色鲜明、生气勃勃的学校;师生质朴,崇尚自然的学校;教师智慧、生动活泼的学校;学生健康、生龙活虎的学校;协同育人,家校共生的学校。学校以“向着美好生长”为办学理念,以“培育心灵美好的学生、造就专业智慧的教师、建构内涵丰富的学校”发展目标,培养“会做人、会学习、会生活、会审美”的美好儿童,努力成为“家门口的好学校”,为嘉定教育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上海市嘉定区戬浜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戬浜学校;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665号 。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区划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区域内适龄学生,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办学宗旨:“让生命与美好相遇”,培养“会做人、会学习、会生活、会审美”的美好儿童。

第六条 发展愿景:找准学校发展定位与发展方略,锐意进取,不断创新,规范办学行为,促进特色发展,提升办学品质,把学校打造成为“家门口的好学校”。

发展理念:向着美好生长

办学追求:办一所贯彻育人宗旨、回归育人本体、遵循育人基本规律而非盲目跟风、追求时尚的学校。

办学目标:办一所朴素而美好的学校

中长期发展目标:培育心灵美好的学生、造就专业智慧的教师、建构内涵丰富的学校

第七条  学校精神:执着坚毅、豁达乐观

校训:大美至善         

校风至善至美   

教风尽善尽美  

学风至真至美

第八条  学校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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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党组织会议决策。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要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充分行使各项职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开展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课程教学部、学生发展部、后勤保障部、综合服务部、人力资源部和体卫科艺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学校基于“向着美好生长”办学理念和“让每一个孩子学会过美好生活”的课程理念,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加强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的研究。

(六)学校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和依据上海市课程标准编制的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和管理,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七)学校要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制订学校课程计划,要求教师撰写学科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学进度,规范考试管理和学业质量评价。

(八)为确保教学有效性,学校要认真抓好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师学习并严格落实教学常规,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正常运作。加强“教学五环节”的指导与检查,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评价是教学过程的基本环节,应环环相扣,环环落实。运用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提高教学质量。

(九)实行等级制记分,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加强学生成长记录手册的平时记载和期末填写工作,填写既要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又要充分发挥评价的积极作用。

(十)学校积极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探索运用新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实践。研究学生、研究教材、研究课堂、研究评价是每位教师的职责。

(十一)学校重视学生的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抓好体育课、眼保健操、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工作各个环节。积极探索音乐、美术、艺术的教学策略,充分依托数字化转型实验校的契机,提高教师专业素养,提升学生的艺术素养。

(十二)学校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落实“双减”和“五项管理”工作,开展好课后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升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加强依法治校建设,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采用座谈、问卷调查、调研等方式积极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及教育教学活动中涉及的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的“学生成长手册”,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业务进修或者其他相关的培训。

(五)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具的权利。

(六)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七)对学校重大事件有知情权。

(八)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九)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对不公正待遇或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提出校内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章程和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教师的德育工作职责,经常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判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指导,推动完善家校社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有效模式,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校级、年级、班级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委会、学校公开日、家长会、家访等工作机制。

学校主动做到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充分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承担法定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93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三十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单位法人是单位资产的总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一)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故意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一)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三)学校财务部门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四)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五)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三十九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收取学费、杂费。

(二)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外橱窗、校内醒目位置向家长、学生公示。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具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支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组织会议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嘉定区戬浜学校

◯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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